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通知》(组通字[2005]20号)、《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电明发[2005]5号)和区党委组织部、区人事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培训工作的通知》(桂人发[2005]53号)的精神,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不断提高我市公务员队伍依法行政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公务员法专题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全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制定实施公务员法的重大意义,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切实把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好法律实施的准备工作,为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二、培训内容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公务员法出台的背景、立法依据、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适用对象,公务员的条件、权利、义务,公务员管理的原则、各个管理环节的有关规定及法律责任等。
三、培训形式
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集中辅导的形式。各县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题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知识竞赛等形式,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培训。
四、培训对象
我市各级党政群团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全体在编工作人员。
五、培训时间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将全市、县、区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轮训一遍。
2005年9月至10月为自学阶段,10月至11月为集中培训阶段,12月份为总结验收阶段。集中辅导不少于16个学时,自学要保证40个学时。
六、考核
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公务员法学习纳入干部培训教育计划,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将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七、培训教材及收费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的规定,培训采用人事部主要领导主编,由中组部、人事部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编写,党建读物出版社和中国人事出版社联合出版发行的《公务员法释义》和《公务员法教程》作为统一教材。
培训费用标准按桂价费[2005]64号和南价费[2005]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组织管理和分工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厅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和考试工作,市人事局负责科级以下(含科级)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各县、区,各开发区,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也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公务员法培训作出具体安排。
九、有关要求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先学一步的要求,带头学好公务员法,贯彻执行好公务员法。要把学习公务员法作为组织人事干部能力建设的一项内容,列为重点工作,抓紧部署安排,切实落实到位,为法律实施做好准备。一是要明确学习任务。以学习法律原文为主,在认真研读法律条文上下功夫。同时,要注意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深入理解公务员制度的具体内容,全面、准确、熟练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规定。二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学习、带头辅导。要加强对学习的督促检查。三是制定学习计划,对整个学习活动作出具体安排。要丰富学习形式,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通过举办培训班、学习讨论、座谈交流、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活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在10月底前组织全体人员先培训一遍,为在全市全面开展培训打好基础。
(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不同层次、系统和部门公务员队伍的特点,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在培训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提出不同的要求,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加强对学习、培训的督促检查,不断推动学习活动的深入开展。
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公务员法培训的重要性,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公务员法学习培训活动的谋划、动员和部署工作,并将公务员法培训作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等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深入开展下去。
二 ○ ○ 五 年 九 月 十 四 日